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经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五里**街道**街**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谌某某与鲁某某等人在皇朝KTV825包厢唱歌、饮酒,祁某某(另案处理)与易某某、蒋某某、姚某某、樊某某等人在皇朝KTV821包厢唱歌、饮酒。期间,谌某某在走廊上与姚某某、樊某某打招呼说话,祁某某在走廊上看到谌某某后,因之前怀疑谌某某调戏其妻子,见谌某某将手搭在自己包厢一起唱歌的女孩子肩上,问“你是谁啊”,谌某某回“你是谁啊”,祁某某打了谌某某一耳光,双方纠打,后谌某某朝825包厢喊“我被别人打了一耳光”,在包厢的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出来,谌某某等人打祁某某和在一旁的蒋某某,与此同时,祁某某包厢唱歌的易某某等人听到动静也出来查看,双方包厢的人有的阻劝、有的纠扯、有的趁乱打人。谌某某随即到KTV大厅拿了两瓶啤酒,砸碎后准备上前,与祁某某等人继续纠打,双方被人拉扯开,期间,易某某被孙某某甩到地上。祁某某至包厢拿了两瓶啤酒出来,与此同时,谌某某等人被人扯出KTV到一楼马路,祁某某拿着啤酒瓶跟随下去,在下楼时其他人劝阻未听,砸碎啤酒瓶下楼,下楼后因伤被他人劝走。在一楼时,双方继续争执,易某某认为自己在上面被孙某某打了,与其他人一起打孙某某,谌某某在旁边说“孙某某,你打撒,别人都在打你”,孙某某对着易某某头、面部打了几拳,之后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将在场的谌某某、孙某某等人送医并调查。经鉴定,蒋某某、祁某某、孙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易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谌某某、鲁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谌某某报警后,谌某某、孙某某经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到案经过、110接警情况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监控截图、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樊某某、鲁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阳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蒋某某、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谌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孙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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