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870号
被告人谌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3********,汉族,初中学历,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3********,汉族,初中学历,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村**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2019年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谌某某五次容留被告人万某某在其居住的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48号10号楼1单元201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万某某三次容留被告人谌某某在其居住的南昌市东湖区中大路长巷村安置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谌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148号10号楼1单元2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中大路长巷村安置房庭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谌某某、万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谌某某、万某某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谌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万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谌某某、万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谌某某、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区13号,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区1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