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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7年12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3月1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谌某某在安化县东坪镇中砥村自家一楼大厅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林某某、马某某、林某某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林某某、马某某等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谌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芝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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