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79号
被告人谌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住深圳市福田区**坊**栋**房。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谌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蒋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坊**栋**房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介绍费,共非法获利约60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谌某某在福田区**坊**房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邓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查视频、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谌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谌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两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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