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二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谈某甲,化名“黑仔安”,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任**镇**村**小组组长,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现居住于江门市新会区**镇**村村委会一出租屋。2019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谈某甲在任新会区**镇**村**小组组长期间,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取承包款不上缴的手段,侵吞集体财产合计人民币71815.4元。案发后,被告人谈某甲已退回上述全部赃款。具体如下:
1.被告人谈某甲任**镇**村**小组组长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钭某某2014年的鱼塘承包款人民币23426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2.被告人谈某甲任**镇**村**小组组长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苏某某2015年鱼塘承包款人民币11000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3.被告人谈某甲任**镇**村**小组组长期间,于2015年2月11日及5月4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钭某某2015年鱼塘承包款人民币共22426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4.被告人谈某甲任**镇**村**小组组长期间,于2015年3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谈某乙2015年土地承包款人民币14963.4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某某、钭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子清
检察官助理 林慧敏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谈某甲现居住于江门市新会区**镇**村村委会一出租屋;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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