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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谈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扶绥县**乡**村**屯**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谈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采伐其向邵某某购买的位于扶绥县**乡**村**屯附近的一片桉树。经广西林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滥伐林木现场位于广西扶绥县**乡**村**林班15.1小班,滥伐树种为巨尾桉,蓄积量14.1立方米。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谈某甲到扶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谈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晟

                                   检察官助理莫涵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谈某甲现在广西扶绥县**乡**村**屯**号,   联系电话:187781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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