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谈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村**小区(户籍所在地高邮市**路**巷**号)。被告人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胡某某及值班律师杨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谈某甲在驾驶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悬挂苏JK****牌号的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普通摩托车从高邮市**镇**街谈某丙住宅出发,经高邮市送桥镇龙腾路,后沿高邮市送桥镇迎驾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桥西侧处,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同方向胡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住高邮市**镇**村**组**号)受伤。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谈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谈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2.7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人民币5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车辆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谈某乙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谈某甲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监控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甲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秀喜
检察官助理: 李群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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