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谈湘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平江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湘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6月,被告人谈湘明在平江县童市镇义字村雷忠烈庙和童市镇居委会先后30次向吸毒人员徐某甲、徐某乙和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3.3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4日至6月26日,被告人谈湘明在童市镇义字村雷忠烈庙和童市镇居委会先后25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徐某甲,贩卖毒品总重约1.95克,价格共计4100元;
2、2020年1月15日至2月13日,被告人谈湘明在童市镇义字村雷忠烈庙附近先后3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徐某乙,贩卖毒品总重约0.9克,价格共计1050元;
3、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谈湘明在童市镇义字村雷忠烈庙附近先后2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张某某,贩卖毒品总重约0.5克,价格共计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和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谈湘明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湘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数十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湘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谈湘明自愿认罪认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湘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晖
检察官助理:钟琦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谈湘明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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