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59号
被告人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兴县**街道**路**号长兴**商行处,多次以假黄金饰品冒充真黄金饰品典当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诈骗,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24000元。期间谈某某归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15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谈某某将两只假黄金手镯和一条假黄金项链进行典当,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000元;
2.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谈某某将一条假黄金项链进行典当,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6400元;
3. 2020年03月09日,被告人谈某某将一只假黄金手镯进行典当,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
4. 2020年03月19日,被告人谈某某将一只假黄金手镯和一条假黄金项链进行典当,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2600元。
经检测,上述涉案的假黄金饰品主体材料分别为铜镍合金、铜合金、铜锌镍合金。
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某近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色金属项链3条,金色金属手镯4只;
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经营凭证票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
7.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振华
检察官助理:吴诗奕
2020年10月22日
附:
被告人谈某某(电话:1981691****)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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