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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93********,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常州市武进区****村委****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常州玛**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玛**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被告人谈某某与俞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玛**公司内从事记账、清点产量、发放工资、银行取款等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亦不领取工资。被告人谈某某因工作需要,能够打开存放于玛**公司办公室内的保险箱。

2020年6月8日至同年6月9日,被告人谈某某先后三次趁人不备从保险箱内窃得现金共计13万元归个人所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8日20时许, 被告人谈某某在发放工人工资后, 趁人不备,从保险箱内窃得现金4万元;

2.2020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谈某某趁玛**公司无人之机, 从保险箱内窃得现金4万元;

3.2020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谈某某趁玛**公司无人之机, 从保险箱内窃得现金5万元。

被告人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人员将上述13万元赃款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聚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进区**镇**头村委**头**号,联系电话:1386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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