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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6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谈某某多次在长沙市雨花区实施盗窃,共计人民币13960.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大厦**楼**甲网吧,见正在81号机上网的被害人邓某某睡觉,遂趁其不备,将放在桌子上的VIVO-X20手机盗走,随后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7.3元;

2、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广场**栋**乙网咖,见正在28号机上网的被害人苏某某睡觉,遂将其裤子口袋里的华为畅想9PLUS手机盗走,随后以人民币200元钱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82.8元;

3、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号小区**栋**丙网吧,见正在3号机上网的被害人李某某睡觉,遂趁其不备,将放在桌子上的努比亚牌红魔3S手机盗走,随后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14.3元。

4、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小区**栋**丁网吧,见正在10号机上网的被害人常某某睡觉,遂将其裤子口袋里一台苹果11手机盗走,随后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34.8元;

5、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大厦**楼**甲网吧,见正在195号机上网的被害人刘某甲睡觉,遂趁其不备,将放在桌子上的粉红色VIVO-9S手机盗走,随后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96.2元。

6、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商住楼**戊网咖,见正在38号机上网的被害人刘某乙睡觉,遂趁其不备,将放在桌子上的蓝色vivo-Z5手机盗走,随后以人民币200元钱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52.1元;

7、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广场**栋**乙网咖,见正在107号机上网的被害人单某某睡觉,遂趁其不备,将放在桌子上的一台黑色华为P30手机和一台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随后以人民币400元钱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2895.9元、苹果6手机价值637元。

2020年5月6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楼下将被告人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谈某某处有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谈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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