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寿县炎刘镇**街道, 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8日因本案犯罪行为被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7时30分许,在寿县新桥产业园安徽双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被告人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继而谈某某挥拳击中杨某某的鼻子,致其受伤。经鉴定:杨某某鼻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谈某某家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滨滨
附:1.被告人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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