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监利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谈某某伙同同案人丁某某(已判决)等人,到本市白云区陈田村美田酒店二楼亿豪会所,持刀具殴打谢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致肢体皮肤瘢痕长度累计63.7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谈某某及同案人丁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谈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谈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三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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