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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谈某某(绰号“三谈”),男,1963年**月**日出生,合肥市庐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民组。被告人谈某某2013年因赌博被全椒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被告人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韩某甲、韩某乙(均另案处理)先后在全椒县**镇**路,全椒县**镇**居委会**路**室的魏某某(另案处理)家中,以“赌牌九”的方式吸引他人参赌。自2018年6月份至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实际组织他人聚众赌博长达100多天,被告人谈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赌场提供望风服务。赌场组织期间,韩某甲、韩某乙平均每日抽头渔利达500余元,抽头渔利共计5万余元,其二人向谈某某支付报酬累计达3000元左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底册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为赌博提供望风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和从属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业伟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民组,手机:1585500****。

2.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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