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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谈某某在德庆县**镇**村委会**村附近往盘龙峡方向的左边一山顶上,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梁某甲、梁某乙、张某某、黎某某等人在其驾驶的白色本田凌派小汽车内(车牌号为粤H*****)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无视国法,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灼权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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