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路**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4时许,被告人谈某某酒后驾驶皖******汽车从合肥市临泉路与站西路交口由南向北行驶,在站西路中段永辉超市门口调头时,将路中间护栏撞坏损毁后躲至路边辅道巷子内,瑶海交警大队交警温某某带领辅警郭某某接到报警前往处置,在巷子内找到谈,让其配合调查,谈拒不配合调查执法,殴打了交警,致使温某某胸部软组织挫伤,左手处皮外伤、辅警郭某某右脸肿胀。经鉴定,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测报告、视频光盘二张、谅解书等;
2.证人丁某某、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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