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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受贿、徇私枉法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7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蒙自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蒙自市,住蒙自市**小区**号。2015年5月19日,因违纪被中共蒙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蒙自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蒙自市监察委员会宣布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同年1月22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3月6日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开远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同年3月27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此案。同年3月30日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谈某某任利用其担任蒙自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刑侦工作、治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刘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对其有请托的情况下,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01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2013年的一天, 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与蒙自市**局签订刑事侦查办案设备采购合同过程中,为在以后相关采购业务中获得谈某某的关照,在谈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其人民币现金5000元。

(二)被告人谈某某利用其担任蒙自市**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的职务便利,充当“保护伞”,多次收受孔某某娇财物,为孔某某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活动谋取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1、2017年4、5月份的一天,谈某某在**小区门口处,收受了在**市非法开设赌场的孔某某送给的人民币现金10000元及5条价值人民币1802元的玉溪和谐香烟。

2、2017年8、9月份的一天,谈某某在**小区门口处,非法收受了开设赌场的孔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5条价值人民币3604元的大重九香烟,红酒两瓶。

3.2018年2、3月份的一天,谈某某在**小区靠**幼儿园附近,非法收受了开设赌场的孔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5条价值人民币3604元的大重九香烟。

4.2018年5、6月份的一天,谈某某在**小区旁“**海鲜楼”门口处,非法收受了开设赌场的孔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二)涉嫌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谈某某在担任蒙自市**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期间,在蒙自市**局查处李某某(另案处理)的“**水乡”涉嫌容留、组织卖淫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涉嫌犯罪的李某某等人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严重破坏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016年下半年,谈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水乡”实际出资人李某某后,收受李某某送给的价值10000元人民币的加油卡及烟酒等礼品,期间曾2次接受李某某安排的“异性有偿陪侍”服务。2017年2月,云南省**厅将**市“**水乡”存在涉嫌容留、组织卖淫嫖娼的案件线索转交红河州**局进行查处。同年2月21日,州**局通知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谈某某参会并部署要求从严打处、不得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处)。同年2月23日谈某某安排**市**局对“**水乡”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查处,但未将上级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以法代管(处)”严格执法等要求认真传达办案民警。当晚,办案人员在“**水乡”现场抓获相关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多人以及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查证现场有2名女性、2名男性存在卖淫嫖娼事实已经符合相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后,向谈某某进行汇报。谈某某在明知“**水乡”相关人员已经涉嫌容留或组织卖淫等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仅对涉嫌卖淫、嫖娼人员、营业场所作出行政处罚。致使该场所的组织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等人长期从事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未受到刑事追究。直至2018年9月8日,**市公安局再次对“**水乡”(现更名为“**云沐”)的卖淫、嫖娼线索进行查处,已对李某某等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该案已移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谈某某任职证明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起诉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戌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散装材料三份;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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