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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8********,汉族,大学专科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5时6分被告人谈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歧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歧银线与振兴北街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8月12

附件:1.被告人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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