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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谈某某,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仪征市********号。被告人谈某某曾因赌博,于2001年6月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陈思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21日13时05分许,被告人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苏K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环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仪化第二小学门口路段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谈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行驶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查获、抽血视频等。

二、2020年3月2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谈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苏K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丰田路与大庆路连接线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谈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行驶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查获、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某某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涯邻

20205月14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在仪征市********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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