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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前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谈某某在岷县**镇**村袁某某家喝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承载王某某从袁某某家中出发向西江镇八娘村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许某某驾驶的甘JA***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当事人许某某报警,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警后发现谈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出警民警带谈某某到岷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许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林 

2020年1125

附:1.被告人谈某某现住甘肃省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9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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