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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河南省罗山县**镇**村**院。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豫SN****号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黄石街白云大道北白云堡路段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谈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521745****、1320200****。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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