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部二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谈某某在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兖州支行办理透支额度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62223200********。截止到2019年5月31日,该卡逾期本金95443元,利息2618.32元,本息合计98081.63元,逾期132天,经中国工商银行兖州支行多次催缴,拒不归还本金利息。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谈某某主动到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投案。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谈某某偿还了所欠中国工商银行兖州支行的本金和利息98081.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国利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