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4日至9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9时46分,被告人谈某某无证驾驶悬挂皖E4****号牌的报废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当涂县**路由西向东行至**厂**号门路段,其车前部左侧碰撞到被害人甘某某,造成谈某某、甘某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甘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4月14日死亡。2019年4月12日经抽血检验,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1mg/100ml。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某拨打110和120,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回避警方调查。被告人谈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1时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报告;
5.当涂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回避警方调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玉月
检察员:陈伟伟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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