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湘潭**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在湘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8时21分许,被告人谈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湘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C****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路由岳塘路口方向往泗神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岳塘路066灯杆地段时,与从湘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方向由右往左步行过人行横道斑马线的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谈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某立即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某所在湘潭市**物流有限公司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0万元。
现湘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某所在湘潭市**物流有限公司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0万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某某一年以上两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审理阶段,若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强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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