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85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岗。被告人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 年9 月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11 月8 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3 月16 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8 年12 月18 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被告人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号。被告人曹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 年5 月19 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 年8月8 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 年9 月2 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6 年11 月7 日被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8 月17 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 年10 月11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 年10 月16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1 月19 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3 月9 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 年5 月1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3 日晚8 时许,被告人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三人预谋后,驾驶苏A5****长安牌面包车至苏州工业园区赛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被告人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采用液压剪等工具剪断厂区内电缆线手段窃得电缆线并搬运至苏A5****长安牌面包车上。后被告人谈某某、张某某驾驶苏A5****长安牌面包车于2020 年6 月24 日6 时许至苏州市虎丘区312 国道苏州废金属加工中心内将在上述厂区内窃得的电缆线剥皮后销赃至该市场内6-608 号纪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门市获利共计人民币3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过磅收费单等书证;
3.证人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三人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