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68********,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乡**委**组。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花园村**屯**委。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谈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广西自治区**兴市内,从越南人处购进越南卷烟,通过物流发送至辽宁省沈阳市、锦州市**,多次销售给王某某、常某某,价值共计28133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谈某某、刘某某购得越南香烟1110条,通过物流发往辽宁省沈阳市途中,在临沂市兰山区**房**市场**号**物流被查获,价值42000余元。
2、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谈某某、刘某某购得越南香烟476条,通过物流发往辽宁省沈阳市途中,在临沂市兰山区**号**物流被查获,价值18000余元。
3、2018年10月21、22日,被告人谈某某、刘某某购得越南香烟1950条,在辽宁省锦州市销售给梁某某,价值69500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谈某某、刘某某购得越南香烟后,在辽宁省沈阳市多次销售给王某某,价值77930元。
5、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谈某某、刘某某购得越南香烟后,在辽宁省沈阳市多次销售给常某某,价值5500余元。
6、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谈某某、刘某某购得越南香烟1800条,通过物流发送至辽宁省沈阳市,在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查获,价值68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王某某、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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