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谈某某,小名小彩柱,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8********,汉族,文盲,无业,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6日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谈某某至灌南县**镇**村**桥北南北水泥路路东边,窃得被害人钟某某家金鹏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90元。
2、2019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谈某某至灌南县**镇**村**学校东侧金某甲收购小麦门市门口(326省道北侧),使用电动三轮车先后两次窃得小麦1700斤,价值人民币1904元。第三次盗窃小麦时被被害人金某甲、马某某发现,谈某某为抗拒抓捕,使用啤酒瓶将追赶的马某某头部砸伤并趁机逃走。经鉴定,马某某为轻微伤,现场遗留电动三轮车上的小麦质量为600斤价值人民币672元。
3、2019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谈某某至灌南县**镇**村(326省道北侧),窃得被害人金某乙家天彭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0元。
4、201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谈某某至灌南县**镇**村**大街,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家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两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元。
5、201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谈某某至响水县**镇**菜市场内,窃得被害人邱某某家金马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钟某某、金某甲、马某某、金某乙、吴某某、邱某某陈述;
3.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谈某某在第二起盗窃犯罪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盗窃罪部分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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