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谈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84********,彝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蒙某市**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谈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13日被屏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2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0月12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0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屏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谈某在蒙某市**小区**栋**楼楼梯口处,因家庭琐事,将被害人杨某乙和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20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谈某伙同三名男子(另案处理)驾车至蒙某市老寨乡杨某乙家中,将被害人杨某乙强行带上车拉至蒙某,到达蒙某后谈某独自一人驾车将杨某乙拉至屏边县新现乡,同年3月24日两人返回蒙某市**小区**幢**单元**室,3月25日,杨某乙趁谈某不注意用谈某手机发求救信息给其表哥段某某,段某某随即拨打110报警,警察达到后破门而入将杨某乙解救。
被告人谈某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谈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庆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谈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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