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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职务侵占,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800号 

被告人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87********,汉族,大专文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室。被告人谈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废旧回收,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花园**期**幢**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 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蒋慧亚,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谈某利用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谎称业务单位补货、伪造供货单的手段多次骗取本单位电缆,合计价值人民币4256900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谈某所销售的电缆系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收购的赃物价值人民币4174687元。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劳动合同、送货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谈某、张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谈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平  

代理检察员:李鹏飞

20191227

附:

1.被告人谈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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