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铁检诉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2015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25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11:35许,被告人谈某某从衡阳站无票乘坐K775次列车,13:38许被告人在该次列车9号车厢21号座位处,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座位靠背边的一台粉色VIVO牌Z3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36.39元)盗走。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2、2020年6月20日13:44许,被告人谈某某在K775次列车6号车厢113座位处,趁被害人修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茶几上的一台深绿色OPPO牌RENO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54.34元)盗走。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3、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谈某某乘坐K1096次列车,15:30许当列车运行至衡阳至株洲区间时,被告人在该次列车2号车厢50号座位处,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胸前的一台深空灰色苹果11PRO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240元)盗走。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三笔盗窃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3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唐某某、赵某某、颜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修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在旅客列车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谈某某且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威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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