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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诺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11989********,鄂温克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住陈巴尔虎旗**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0时,代驾人员驾驶蒙E*****黑色大众牌轿车将饮酒的被告人诺某某送至海拉尔区医院门前后离开。诺某某在海拉尔区医院门口看见女友萨某某和陶某某同行。因误以为陶某某是男性,诺某某驾驶大众轿车向前行驶一段距离追赶上二人后与之发生争执。经鉴定,诺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诺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诺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丽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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