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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诸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诸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诸某甲,听取被告人诸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诸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诸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诸某甲得知其养的狗被东源县**镇政府工作人员捕杀后心情郁闷,便在东源县**镇*****小组**号其家中喝酒解闷。之后便驾驶别克粤PA8****号小型轿车从其家中出发,前往东源县**镇政府讨要说法。当日13时许,被告人诸某甲与东源县**镇政府人员理论时发生争执,随后康禾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诸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20时许,东源县公安局康禾镇派出所民警将案件移送至东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随后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诸某甲带至**镇医院抽血检测。

经鉴定,诸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现场检测报告书、悔过书等书证;

4.证人叶某某、诸某乙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其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86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诸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诸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诸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德峰

检察官助理:曾秀漫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诸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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