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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诸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709号

被告人诸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镇**村**路**号,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被上网追逃;于2020年4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被告人诸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维公司),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鑫维公司归还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良公司)借款185万元。判决生效后,鑫维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诸某某为被执行人。裁定生效后,被告人诸某某将其个人工商银行卡账户内共计40余万元通过个人消费、转账等方式予以转移,致使该裁定大部分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诸某某已履行70万元执行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资料、档案机读材料证实,鑫维公司的成立及被告人诸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2.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相关资料及情况说明、谈话笔录证实,被告人诸某某与被害单位上海**置业有限公司间的裁定及执行情况;

3.被害单位恒良公司的申请及总经理康某某的陈述证实,上述判决、裁定及其执行情况;

4.承诺书、记账凭证、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诸某某已履行70万元的执行义务,被害单位表示谅解并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

5.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浦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12月21日起,被告人诸某某将其个人工商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共计40余万元通过个人消费、转账等方式予以转移的事实;

6.被告人诸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7.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抓获证明、传唤证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诸某某的到案情况;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诸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对法院生效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诸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诸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军妹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诸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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