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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诸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756号

被告人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17日裁定假释,2013年12月17日假释期满;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9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董某甲诉诸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由诸某某、蒋某某归还董某甲借款人民币8万元。2019年1月18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诸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告人诸某某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3月,被告人诸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多笔大额钱款进出,截止3月28日账户余额达16万余元,但其未如实报告财产且将钱款用于他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函、立案审批表、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朱青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诸某某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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