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诸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现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厂旁**宿舍**楼。 被告人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9时35分许,被告人诸某某持Cl类驾驶证驾驶苏A1****号小型轿车,自西向东通过无交通信号指示灯、无标线控制的白明线保强路傅家边村十字路口时,因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未确保安全,与自南向北过路口、由俞某甲驾驶的搭载被害人朱某某(女,殁年65岁)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俞某甲受伤,以及两人所驾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诸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诸某某主动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外,被告人诸某某另外一次性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机构及人资格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俞某乙、俞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爱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厂旁**宿舍**楼。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