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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诸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462号

被告人诸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95********,汉族,大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14年7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街**弄**号**室。

两名被告人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诸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11月,被告人诸某某建立微信群,并通过该群组织群成员在“德扑之星”手机APP上以玩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赌客处进行抽头等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余元。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陈某甲组建微信群,并通过该群组织群成员,在“德扑之星”手机APP上以玩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赌客中进行抽头等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9,800余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诸某某、陈某甲在本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沈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的微信交易截图,证实三名证人先后进入过被告人诸某某、陈某甲组织的得州扑克赌博app内参与赌博。

2.被告人诸某某、陈某甲的数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公安机关制作的微信账号、支付宝及相关交易记录光盘等,证实被告人用于开设赌场的微信账户、赌客账户及支付记录。

4.公安机关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处分别扣押到作案用的手机。

5.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劣迹及参赌人员被处罚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诸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陈某甲分别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诸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诸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刑事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表》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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