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许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至4月9日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算办案期限,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将屋门钥匙放置在窗户边后,自2018年2月份起多次前往被害人许某某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的家中,拿取钥匙打开屋门进入,盗取屋内现金和黄金首饰等财物。截止案发,被告人许某从被害人许某某家中共盗取现金人民币14400元、黄金首饰共计498.36克,所得款物用于日常花销等。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共价值人民币142660.6元。
2019年1月22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镇**村路边抓获被告人许某,从其处扣押一块刻有“**”二字的黄金挂坠,并发还被害人许某某。经鉴定,被告人许某作案时处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黄金饰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57060.6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佘晓冬
检察官助理:傅晓彤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