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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顺民交通肇事案、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许顺民,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街**街**组**号,无前科。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顺民涉嫌交通肇事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交通肇事罪

2013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顺民无证驾驶津AK6888号小型轿车,沿昌黎县地王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农校立交桥南路口时,与对向行驶左转弯的刑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顺民驾车逃逸后潜逃。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许顺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信用卡诈骗罪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许顺民在中国银行昌黎县支行办理白金信用卡一张,该信用卡最大透支额度为十万元。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许顺民恶意透支99990元。后经中国银行昌黎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被告人许顺民均拒不归还,后逃匿。被告人许顺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及信用卡交易明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韦某某、赵某某、刑某某、伊某某、郭某某等证言;被告人许顺民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顺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顺民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顺民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顺民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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