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许静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封丘县人,户籍所在地:封丘县**镇**村**路**号,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静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许静某为赚取高额报酬偿还网贷债务,通过网络联系受雇为他人运输毒品,约定报酬为每次人民币1至3万元。2019年4月4日左右,许静某在对方安排下从太原搭乘航班到达昆明,后乘车到达云南省勐海县边境地区入住“**宾馆”。4月11日23时许,许静某在该宾馆内按照对方指示许吞服120颗毒品后,于次日18时许从云南省澜沧景迈机场搭乘“**”航班将上述毒品运回成都。同日21是50分许,许静某到达成都双流机场后在候机大厅被民警挡获。2019年4月12日22时至次日14时30分许,许静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从体内排泄出共计120颗疑似毒品的短条状物体,经称量净重量共计696.32克,经抽样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从59.6%至68.3%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静某运输毒品69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德智 2019年8月5日
书 记 员 王章静
附:
1、被告人许静某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材料壹份,光盘贰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物品、文件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