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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11978********,汉族,文盲,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捕前住揭东区玉湖镇。2018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2月2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许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村村民陈某某住家门口,发现该房门没锁,遂进入里面翻找值钱的物品并盗得芙蓉王(硬盒)香烟盒1个(内有芙蓉王牌香烟1根、双喜牌香烟2根,共价值人民币2.1492元),接着许某某发现陈某某已醒来,遂迅速逃离现场,陈某某见状立即追赶并将许某某抓住,后陈某某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处警。现被盗物品已发还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许某某又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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