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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采取钻防盗窗的方式进入沭阳县**街道**花园小区**室鲍某甲家,盗窃人民币100元及黄金饰品一件,后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室外公共平台钻窗进入该小区**室鲍某乙家,盗窃现金200余元,并在现场遗留口罩一只。经江苏省连云港质量技术鉴定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被盗黄金饰品贵金属部分含量符合国家标准GB11887-2012规定的足金(99.9%)要求。经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879元。经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现场提取的“口罩”中检出STR分型,与许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66×101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鲍某甲、鲍某乙等人陈述;

3.证人毛某某、汪某某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连云港质量技术鉴定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等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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