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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金某诈骗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许金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6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被告人许金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金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许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金某,听取了被告人许金某及其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许金某以帮被害人张某某找关系打赢医疗事故官司、申请残疾证办理病退,医疗事故赔偿款交税等各种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约28.35万元。 

立案后,被告人许金某于2020年3月29日退赔被害人张某某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借条、收条、谅解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许金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新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许金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 

1505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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