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许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81985********,汉族,专科文化,原系**储备粮通河**库有限公司**员,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通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3月21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储备粮通河**库有限公司**员的职务之便,采取申报虚假项目申请资金的方式,擅自使用**科**宋某某的**管理系统密钥进行审批,以费用款、保险、缴税等虚假项目向**储备粮总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账号:1330370****)申请资金33次。所申请资金由**储备粮总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拨付至**储备粮通河**库有限公司县信用社账户(账号:26009012200000****)和工商银行账户(账号:350008841902231****)后,被告人许某以支付货款的名义骗取宋某某的银行U盾进行审批,将账户拨付款人民币5,417,363.00元先后转至其个人账户(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17844960****、工商银行卡号:622203350000198****、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261005233****)用于其个人生活消费、网络游戏充值、买卖股票等支出。综上,被告人许某累计骗取公款人民币5,417,363.00元。
被告人许某案发前主动返还赃款人民币450,000元。案发后,经通河县监察委员会追缴、扣押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587,188.09元,共计收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037,188.09元。
经侦查,被告人许某于2020年3月8日主动到通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通河**库资金管理系统账目明细、银行账户明细、任职证明等;
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
4.通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剑斌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现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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