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2016年4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陈某甲伙同妻子夏某某以及柳某某、陈某乙、屠某甲、屠某乙(均已起诉)等人先期商量,开发一款针对天台本地人喜好的网络赌博平台,为此成立了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甲为法定代表人,屠某甲等人为股东。后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设置“三阿磨”、“龙松”、“卡密”三款棋牌游戏供人赌博。进入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推出的虚拟货币,充值一元人民币约可获得100颗钻石,充钻后不兑换、结转),每局消耗120颗钻石不等。陈某甲等人陆续接受张某某、郑某某(均已起诉)入股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陈某甲和夏某某出资80000元占股47.4%,陈某乙出资20000元占股13%,柳某某出资10000元占股7%,屠某甲和屠某乙共出资60000元分别占股10.1%,张某某和郑某某共出资60000余元分别占股6.2%。经公司股东商议决定,公司在平台网页发布公告招聘代理(也称推广员),代理获得代理参数后,可获得参赌者冲钻金额40%的提成,剩余的60%除去日常开支,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30%作为维护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的费用,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70%由公司股东按照股份分红。截止2019年2月,共发展推广员许某某等751人,聚集30620人进入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赌博,充钻金额7759789元。
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创建了一个微信昵称为“二四角麻将群”的微信群,并用此群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申请了代理,代理参数为“1AH1”,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自己创建的群内,组织了许某甲、汤某某、许某乙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告人许某某抽头渔利1万余元,个人获利共4773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4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核查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许某甲、汤某某、许某乙等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发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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