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许计心,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422221950********,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许计心曾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5月20日、2008年5月13日、2009年9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被告人许计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 月2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计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因疾病未予收押,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被告人许计心传唤不到案该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10月31日因刑拘未能收押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计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许计心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计心,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许计心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通过自制“T”型工具撬别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宋某某蓝色“建设雅马哈”牌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0元。
2018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许计心在徐州市泉山区纺南小区西门外悦客超市门前,通过自制“T”型工具撬别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石某某蓝白色“英克莱”牌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70元。
2018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许计心抓获归案,被盗“英克莱”电动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许计心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 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作案时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其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计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计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计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松
检察官助理:张莺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计心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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