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许荣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荣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荣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许荣某行至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443-445号“惠佰”超市,以撬门的方式潜入超市内,盗走中华(软)香烟18条、中华(全开式)香烟4条、利群(阳光)香烟7条、利群(软长嘴)香烟7条、利群(西子阳光)香烟4条、利群(细支)香烟8条以及散装中华香烟16包和现金人民币600元。经认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2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荣某于2020年3月18日在平阳县鳌江镇站后街37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荣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超市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荣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荣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荣毅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荣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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