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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韩某某、陈某甲、吴某甲、吴某乙、赵运动、李某甲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26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8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于2003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淫亵,于2005年5月被行政罚款3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7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犯诈骗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5月31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0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因赌博,于2009年2月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

被告人赵运动,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宋某某行政村前李营1-16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吴某乙、赵运动、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害人蒋某某、赵某甲、郑某甲、高某某、孙某某先后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租用土地违章建造厂房。被告人许某某得知该地块即将拆迁,遂找到蒋某某等人要求在厂区空地上建房,以图拆迁时可获得赔偿款,但遭拒绝。后被告人许某某承接了车辆进出上述厂区的必经道路的修建工程,并在该道路上打围墙、装铁门、锁门等,给被害人一方的车辆进出厂区造成不便,以此从蒋某某等五名被害人处索要到所谓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后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许某某陆续以现金归还、债务抵消的方式将上述钱款退还给五名被害人。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土地租用协议,调取证据清单、借条照片、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周某某、徐某甲、翁某某、陈某乙、石某某、方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赵某甲、高某某、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二)2010年3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为解决推土机质量纠纷,遂纠集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一同前往并让陈某甲继续纠集人员,后被告人陈某甲纠集了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之后上述人员从杭州市萧山区出发赶至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的推土机店内,在与店老板孔某某发生争吵的过程中,误以为到店里来借氧气瓶的郑某乙、唐某某系孔某某叫来帮忙的,被告人吴某乙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对被害人郑某乙、唐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唐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韩某某、陈某甲、吴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验伤通知书,门诊病历,收条、治安案件调解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陈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三)2018年2月3日,王某甲因土地纠纷与邻居李某丙发生矛盾,王某甲打电话将其与邻居的矛盾告诉被告人吴某甲后,被告人吴某甲为逞强耍横,纠集了被告人赵运动,被告人赵运动又纠集俞某某(另案处理)、郑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郑某丙又纠集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被告人李某甲又纠集赵某丙、丁某某等人,上述人员从杭州市萧山区城区赶至党湾镇团结村,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吓唬,被害人李某丙逃跑后,郑某丙、俞某某等人受被告人吴某甲指使追逐被害人李某丙,将李某丙拦截后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李某丙,经鉴定,该被害人李某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甲、赵运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丙、赵某丙、李某丙、徐某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赵运动、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郑某丙、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陈某甲、吴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吴某甲、赵运动、李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运动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韩某某、陈某甲、吴某乙、吴某甲、赵运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韩某某、陈某甲、吴某甲、吴某乙、赵运动、李某甲现羁押在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宗10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卷内)、手机7部、棒球棍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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