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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5********,小学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室,户籍在霞浦县**镇**街**坊**号。因吸毒于2015年4月2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7月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无证驾驶于同年11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因晚归,打扰同住在宁德市蕉城区**镇**号**室宿舍的被害人贺某某,引发二人口角,继而发生扭打。二人被室友劝开走到客厅,被告人许某某再次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贺某某腰部等部位,致使被害人贺某某腹、腰、肩等部位受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贺某某系外伤性脾破裂伴出血,伤情属重伤二级。。

2019年9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霞浦县**镇**水产专业合作社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许某某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仁青远、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珍

检察员: 林 毅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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