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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维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许维,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逮捕。2003年8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因犯强奸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维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9日中午,张某某与**村**小区建筑商王某甲开车离开工地时,农民工向王某甲索要工资将其拦下,期间张某某与工人发生撕扯,张某某给许维打电话。随后,许维带领冯某某、王某乙(在逃)开车赶到现场,三人持械对邝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致邝某某轻伤二级,李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沧州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委托书、治安案件调解笔录、治安调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系累犯)、户籍信息;2.证人张某某、安某某、许维、叶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邝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维的陈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维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王  辉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维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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