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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章军受贿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许章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慈溪市**镇**,住慈溪市**镇**村**号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慈溪市监察委员会留置,院决定,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章军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章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许章军在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综治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宓某某在渣土清运、消纳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宓某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25.247061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某日,被告人许章军在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警务室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宓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2.2018年1月某日,被告人许章军在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警务室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宓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3.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许章军在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警务室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宓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4.2018年5月某日,被告人许章军在宓某某轿车内,非法收受宓某某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5.2018年6月14日、6月16日,被告人许章军两次非法收受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1.6万元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1.4万元。

6.2018年7月29日、7月30日,被告人许章军两次非法收受宓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4万元。

7.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许章军非法收受宓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8.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许章军非法收受宓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9.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许章军以宓某某代其支付相关费用的方式非法收受宓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247061万元。

10.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许章军在慈溪市新胜路上,非法收受宓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11.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许章军在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警务室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宓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许章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章军亲属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慈溪市编委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职工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国企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司登记情况表、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情况说明、要求填土报告、土方接收证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现场踏勘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联系单等渣土回填相关审批文书、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扣押财物清单、缴款书、案发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宓某某、岑某某、陈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章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章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章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章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军路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章军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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